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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指南
来源: 浙宝智慧信息产业园    时间: 2023-06-21  浏览次数:472

一、文件依据

政策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

2023年通知原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解析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解析:"注册 1 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材料解析: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条件解析:企业申请前必须是已经取得注册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资格,且绩效评价期内评价合格以上。材料解析:企业应提供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条件解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 (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材料解析:企业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包含企业研发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根据2023年通知要求,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可截至2023年5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数据一律截至2022年底。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条件解析: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占比是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1. 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2. 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3. 统计方法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材料解析:企业需提供企业人员相关资料,上年度12月和申报时上月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如参保人数与实际职工人数有差异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编制科技人员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序号、姓名、学历、职称、入职时间及科研工作岗位关键词)。
(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条件解读: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 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例如:企业科研设备1000万元,共用设备金额不能超过 300万;同时如某台共用设备原值如500万元,则计入申报的科研设备金额中只能按照150万计算。材料解析:企业需提供科研设备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序号、名称、入账时间、使用年限、数量、单价、原值及用途等关键词)。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条件解析:1.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申请省级研发中心认定。3.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4. 在申请省级研发中心时,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5.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6.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 站 ( http://www.cnpvp.cn ) 和 国 家 林 业 局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办 公 室 网 (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 药 保 护 品 种 证 书 ;软 件 著 作 权 可 在 国 家 版 权 局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网 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材料解析:企业应提供知识产权清单及对应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条件解析: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材料解析: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材料简要说明涉及的关键技术和转化所取得的成效(200 字以内)。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条件解析:(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材料解析: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等具体说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设立的批复、研发机构简要介绍及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有产学研合作的提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等具体说明材料;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具体说明材料;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解析:由主管部门统一查询。

三、申报材料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参考如下)

(一)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背景和意义包括国内外行业发展背景和建设研发中心意义。(二)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基础条件包括企业概况、研究院组织架构、研发团队和人员、场地、科研设备、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三)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目标 包括今后三年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效益等目标。(四)保障措施包括完成建设目标的今后三年组织架构、科研条件、人才队伍、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等发展规划。(五)当地政府支持举措包括市、县政府对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的经费支持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市级研发中心证书


5.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内容)


6.研发中心运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科技成果转化材料


8.人员情况材料


9.知识产权佐证材料


10.科研设备材料


11.软件企业需提供软件企业证明材料


12.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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